今天来给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由谁买的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谁来买工程的一切险?
法律分析:大多数情况下,建筑工程一切险可以由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业主聘请的监理工程师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即被保险人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所谓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以建筑工程中的材料、装饰材料和设备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承担因火灾、爆炸、雷电、地震、洪水、盗窃和抢劫、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或疏忽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保险人同意承保的,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以其他书面形式明确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加条件或者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谁来买?
建设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人。承包人以承包人和业主的共同名义对工程及其材料、配套设备装置投保保险。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